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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、航天模型竞赛规则
 



  发表日期:2010年2月25日   出处:石家庄第十二中        【编辑录入:filge

航空模型竞赛规则(摘要)

1. 通则

1.1 必须使用大会指定型号的模型飞机参赛。

1.2 每架模型只能由装配制作者一人用来参加比赛。每名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可使用模型数量不限,以备竞赛过程中损坏、丢失等意外情况,但需经审核编号后方可使用,经审核编号后的模型不得转借使用,否则借用双方均取消比赛成绩。

1.3 每名运动员允许一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担任助手,只限于作协助工作,不得调整和放飞模型,不得摇橡筋。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入场指导及调整模型。

1.4 竞赛前15分钟静场静空,停止试飞,检录点名,并且审核模型。3次点名不到者,该轮比赛作弃权论。

2. 竞赛方法

2.1 竞时模型飞机从手上起飞。运动员放飞前应举手向裁判员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放飞,否则该论计为零分。留空时间从离手或脱钩开始计时,模型着陆停止前进终止计时。计时单位是秒,保留二位小数。

2.2 一次飞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0秒即为正式飞行。不到10秒时或如遇牵引线缠绕,,运动员可以认可这个成绩,也可以声明放弃这个成绩再次试飞。在每轮比赛时间内最多可试飞3次,已声明放弃的成绩不再追认。第3次飞行成绩计为本轮最终成绩。

2.3 模型遇障碍下坠,以触地停止前进时终止计时;遇障碍停止前进,即终止计时;模型飞出裁判视线以外,裁判继续计时20秒,如果该模型20秒内出现则继续计时,如果20秒内未出现,则停止计时并减去10秒;模型空中解体或脱落零件,以最先触地者为计时终点。

2.4 手掷模型飞机竞赛必须使用指定型号,其竞赛成绩,以模型落入“有效区”(直径为6米的圆) 触地停止前进后机头到着陆定点圆心的直线距离为正式成绩,以厘米为最小测量单位,不保留小数点,少者名次列前。有效区着陆定点圆心至起飞线的垂直距离为10米。一次飞行达到“有效区”即为正式飞行。不到者可以认可这个成绩,也可以声明放弃这个成绩再次试飞。每人每轮最多可试飞5次,5次均未飞入“有效区”计为3米。放飞时运动员不得越过起飞线,否则判为3米。

2.5 每轮比赛运动员必须在3分钟内完成放飞 (计留空时间可以延后)。

2.6 竞时项目每轮最长测定时间为1分钟,模型飞行留空时间达到1分钟时停止计时;加时赛只赛一轮,不设最长测定时间;手掷项目加时赛每轮着陆定点圆心至起飞线的垂直距离增加5米。

2.7 每次竞赛飞行3轮,取3轮成绩之和为正式竞赛成绩。竞时项目如遇二人成绩相同时或有两人以上3轮都达到最长测定时间(满分),则进行加时赛,加时赛只飞一轮,以加时赛成绩排列个人名次;手掷项目如遇同分,则进行加时赛决定最终名次。加时赛只决定个人名次。

3. 技术要求

3.1 允许对模型的零部件加工、改进,但不得取消或用非规定套材零部件更换;不允许改变模型的外型或几何尺寸(舵面除外)。

3.2 模型的飞行重量和动力橡筋重量不限。弹射项目所用弹射棒长度不得超出300毫米;牵引项目的牵引线统一由裁判提供,长度为15米,线末端靠近模型处有明显的脱钩标志旗。 

本规则中未注明的条款,以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普及级规则为准。

 

 

航天模型竞赛规则(摘要)

1.通则

1.1.必须使用指定规格的模型火箭及发动机等器材参赛。每名运动员允许审核四枚模型火箭,未经审核的模型不得参赛。

1.2. 一枚模型火箭审核后只能由一名运动员使用参赛,将模型转借他人和借用他人模型者,均取消当轮成绩。

1.3. 允许一名同年龄段助手上场协助,但不得参与调整和发射模型,不得给模型火箭装发动机。教练员与其他人员不得入场。

1.4. 模型必须从垂直发射架上依靠自身发动机的推力垂直发射,发射架导轨与地面夹角不得小于80度,发射架不得安装任何发射助推装置,模型点火点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。

1.5. 运动员发射前必须向裁判员举手示意并申请发射,经裁判员同意后方可发射,否则计为零分。

1.6. 模型在动力作用下离开发射架即为正式飞行,认定成绩。在竞赛时间内,未能成功点火的,可再次发射,但最多可发射3次。

2. 竞赛办法

2.1. 竞赛前15分钟静场静空,检录点名入场。3次点名不到者,该轮比赛作弃权论。

2.2. 每次竞赛飞行3轮,每轮比赛运动员必须在3分钟内成功发射(记留空时间可以延后)。每轮最大测定时间小力士项目、火箭助推滑翔机项目为2分钟、东风项目为1分钟。取3轮成绩之和为正式竞赛成绩。如有两人以成绩相同或3轮都达到满分,则进行加时赛,加时赛只飞一轮,以加时赛成绩排列个人名次。加时赛只决定个人名次。

2.3. 模型的飞行时间从它在发射架上点火后上移开始计时,到模型任一部件触地终止计时(精确到百分之一秒)。

2.4.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“发射失败”,本轮成绩计为0分。

a. 模型在空中解体分离或脱落零部件。

b. 降落伞或飘带没有完全抛出和打开。

c. 模型上升轨迹超出安全范围。

d. 违规操作经劝阻不改正。

e. 3分钟内或3次未能成功发射。

f. 模型已点火但未能离开发射架。

2.5.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申请重飞。

a. 发动机工作时爆炸。

b. 发动机窜火。

c. 发动机出现其他质量问题。

2.6. 如发现使用高于该项目指定级别火箭发动机者,初次取消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及全部竞赛成绩,再次发现该队任一运动员该项发动机违规,取消该队该项参赛资格及全部竞赛成绩。运动员在发射模型火箭时,必须遵守安全准则,对严重违反竞赛规定、危及竞赛安全,经警告无效者,取消该队全部航天模型项目的参赛资格和竞赛成绩。

3. 技术要求

3.1. 东风带降项目不允许对头锥、箭体筒段、尾段及其表面进行加工修改和更换。允许对尾翼材料进行加工或更换,但不得改变尾翼的形状和数量。只允许使用指定的A6-3型火箭发动机,必须加装减速飘带, 飘带最小尺寸为25x300mm,最小长宽比为10:1,最大尺寸不限,飘带必须是单一均质、无穿孔的、易识别的矩形柔软材料制作的。

3.2. 小力士伞降项目不允许对头锥、箭体筒段、尾段及其表面进行加工修改和更换。允许对尾翼材料进行加工或更换,但不得改变尾翼的形状和数量。只允许使用指定的B6-4型火箭发动机,必须加装降落伞,伞的最小面积为4平方分米,伞的大小、形状不限,伞绳不得少于3根。

3.3.“强五”应为固定翼模型,不得使用柔性翼。模型回收时,应由其滑翔机部分的气动升力面产生的升力克服重力,而平稳滑翔着陆。允许使用降落伞回收推进装置等模型部件,但降落伞不得作为滑翔机部分的气动升力支撑。不允许改变滑翔机升力面积。

本规则中未注明的条款,以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普及级规则为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5年6月1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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